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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花卉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时间:2012-01-19 13:33来源:中国沈阳政府门户网站
沈农经发[2005]8号 各区、县(市)农林(牧)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 ..
沈农经发[2005]8号
 

各区、县(市)农林(牧)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花卉倍增计划,促进农民增收,确保花卉面积由2004年的3万亩发展到2007年的12万亩,现提出促进我市花卉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1.大力支持花卉龙头企业发展,增强其牵动作用。对新建并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花卉企业,参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财政贴息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补贴。在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区域内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予以补贴,在其他区(三环以外)按投资总额的5%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享受本条政策的花卉企业与富民经济小区相关政策不兼得)。

  2.全面推进花卉富民经济小区建设,促进农民增收。对新建标准的花卉小区(砖混结构、钢筋骨架花卉标准暖棚50个,占地100亩),每个补贴基础设施费25万元;对100个暖棚连片的规模小区给予60万元的补贴。

  3.积极引进国内外花卉新品种,加快花卉品种更新速度。鼓励花卉企业引进国内外名优新花卉品种,对引进尚未过保护期的新品种给予20%的补贴;对企业引进籽球(东方百合系列)给予15%的补贴。进口的数量按报关单核实,价格按同期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补助。

  4.加大对花卉科研的扶持力度,增强沈阳花卉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对我市4大主导花卉的菊花、百合、玫瑰和君子兰,扶持成立民营专业花卉研究所。研究所要有专家、设备、场所、规划、项目,并经市科技局认定后,给予一定补助。

  5.对花农所购种球给予补助,调动农民种植百合鲜切花的积极性。为实现我市百合鲜切花种植面积的快速增长,市财政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对从事百合鲜切花生产的我市花农,每购进并种植一粒东方百合系列的种球,补助标准最低不低于0.1元。

  6.对花卉业发展给予的补贴政策,在验收时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验收标准。

  7.加快对花卉实用型人才的培养,保持我市花卉产业发展后劲。市财政拿出20万元启动费用,用于市花协组建花卉技艺培训学校,力争免费培训花卉实用人才5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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