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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1-24 13:30来源:中国花卉报
国质检动函 (2007)83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标法中心: 种苗花卉是植物检验检疫风险极高的农产品,受到世界各国检验检疫部门的 ..
国质检动函 (2007)83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标法中心: 

  种苗花卉是植物检验检疫风险极高的农产品,受到世界各国检验检疫部门的高度关注。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进出境种苗花卉质量和安全,防止疫情传入传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就加强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迸出境种苗花卉科学管理体系 

  (一)当前进出境种苗花卉数量大、种类多、贸易方式复杂,时效性要求高,检验检疫监管难度大。各级检验检疫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验检疫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以适应当前迸出境种苗花卉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迸出境种茵花卉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防范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种苗花卉种植、加工、包装、储 运、出口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溯源记录,推行节能、节水、环保的生产方式,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虫害发生与传播扩散。 

  (三)从事进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种苗花卉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对风险较高的种苗花卉要派员赴境外产地预检。对少量的科研或资源性引种,特别是引进我国禁止进境的种苗,要进行严格的隔离检疫;要严格控制大批量生产性商业引种,完善进境检疫要求,落实好进境种植条件,定期对种植地进行疫情监测。 

  (四)从事进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且至少保存2 年。进货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来源国家或地区、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或进口时间等,销售台账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输入国家或地区、收货人及其联系方式、出口时间等。 

  二、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对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管理 

  (五)实施出境种苗花卉基地注册登记制度,推行“ 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检疫机构要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第(六)条所列要求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二),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 

  (六)注册登记的具体要求如下: 

  种植基地要求:1 、应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植物卫生防疫要求。2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溯源体系等有关资料。4 、建立种植档案,对种苗花卉来源流向、种植收获时间,有害生物监测防治措施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5 、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基地有害生物监测、报告、防治等工作。6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加工包装厂及储存库要求:1 、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种苗花卉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2 、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3 、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必要的除害处理设施。4 、加工种苗花卉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卫生环保要求。5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种苗花卉加工、包装、储运等相关环节疫情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6 、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种苗花卉各个环节溯源信息要有详细记录。7 、出境种苗花卉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不得二次使用,在包装箱上标明货物名称、数量、生产经营企业注册登记号、生产批号等信息。8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种苗花卉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质量安全控制、成品自检等工作。9 、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种苗花卉货源的种植基地,或与经注册登记的种植基地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10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加快完成出境种苗花卉注册登记工作,将注册名单 报总局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未获得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业务。出境种苗花卉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口岸查验放行制度,来自未实施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企业的种苗花卉,检验检疫机构不得受理报检,不准出口。 

  (八)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应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检验检疫机构要建立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做好良好和不良记录,鼓励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伪造单证、逃避检验检疫、弄虚作假的企业、报检人或代理人,取 消其注册登记资格、报检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大口岸检测、处理力度,提高迸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把关效能 

  (九)要加大对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把关力度。种苗花卉进境口岸应具备必须的现场查验场所和防疫处理设施,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室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口岸将不允许进口种苗花卉。 

  (十)要研究开发进出境种苗花卉有害生物快速、准确的检测鉴定方法,特别是植物病原体分子生物学检测方法、试剂,并在全系统推广使用。同时,要规范口岸抽样、查验程序,强化现场查验与实验室检测的协作配合,优化资源配置,改进工作模式,大力提高迸出境种苗花卉疫情检出率。 

  (十一)要加强种苗花卉除害处理方法研究,对温汤药剂浸种、商用种衣剂、包埋剂、药剂植物浸根、栽培介质热处理、鲜活植物熏蒸处理等不同处理方法有效性进行评估、筛选,并及时将相关除害处理方法及技术指标上升为标准并运用到进出境种苗花卉检验检疫实践中,成为降低疫情传入传出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措施。 

  (十二)对进境种苗花卉截获的疫情和出境种苗花卉检出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要采取严格的检疫处理措施。对进境种苗花卉截获的疫情,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一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并由总局向国外发出违规通报,要求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对出境种苗花卉中检出输入国家或地区关注的有害生物,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一律不准出境。 

  四、宣传引导,协作配合,共同把好进出境种苗花卉质量安全关 

  (十三)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将种苗花卉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引导种苗花卉企业建立全过程溯源管理体系,从源头抓质量安全,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四)加强与农业、林业部门在种苗花卉检疫审批、隔离检疫、疫情监测、基地管理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共同把好迸出境种茵花卉质量安全关。进出境种苗花卉基地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等质量安全事件,要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妥善处置。 
   
  (十五)要严厉打击种苗花卉非法进出境行为,对旅客携带物、邮寄物要加大抽查比例,查获非法进出口种苗花卉的,一律作销毁处理,并依法严厉查处有关责任人。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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